关键词: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核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审管协同;数字化审批
01
改革出台的时代背景
与战略定位
1.1 我国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演进历程
我国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始终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同频共振,自改革开放以来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2003年的放权让利阶段
核心是打破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的投资审批模式,逐步扩大地方和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二阶段,是2004-2013年的制度框架构建阶段
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确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明确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的分类管理框架。
第三阶段,是2014-2022年的"放管服"深化阶段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核心目标,大幅压减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建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压减比例超过90%,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长从200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足80个工作日。
第四阶段,是2023年以来的高质量发展转型阶段
改革重心从"数量压减"转向"质量提升",更加注重权限配置的科学性、审批管理的精准性、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着力破解"放得下、接不住、管不好"的痛点问题,而本次国办发〔2026〕13号文的出台,正是第四阶段改革的标志性成果。
回顾近20年的改革历程,我国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累计为市场主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超过万亿元,有效激发了全社会投资活力。
2004年至2025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从7万亿元增长至48.5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8%,其中民间投资占比长期保持在55%以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之一。
但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传统投资审批模式的不适应性逐步显现,为本次改革的出台奠定了现实基础。
1.2 本轮改革出台的现实动因
本次改革的出台是多重现实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核心动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扩大有效投资的迫切需要
2025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下降3.8%,其中第三产业投资下降7.4%,民间投资增速持续低迷,投资信心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
而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优化供给结构、培育新质生产力具有关键作用;
"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要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实施一批重大标志性工程项目,增强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增长动力。
本次改革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稳定投资预期,能够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投资成本,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为经济平稳增长提供支撑。
第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现实要求
近年来部分地区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规范、权责不清晰、概算约束软化等问题;
个别地方通过国有企业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审批,变相举债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2025年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余额超过25万亿元,部分省份债务率超过警戒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已成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底线。
本次改革通过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强化概算约束、建立决策终身负责制;
能够从源头遏制低效无效投资和违规举债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三,破解改革深层次痛点的必然选择
此前几轮改革虽然大幅压减了审批事项,但仍存在三个突出痛点:
1、权限配置不够科学,部分事项下放后基层承接能力不足,出现"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
2、审管协同不足,审批与监管信息不互通,"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
3、数字化赋能不足,不同审批系统之间数据壁垒仍然存在,企业"多头跑、重复报"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本次改革正是针对这些深层次痛点,从权限配置、流程优化、数字化协同、全过程监管等方面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推动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从"量变"向"质变"跃升。
1.3 改革的核心战略定位与价值导向
本次改革的核心战略定位可以概括为"三性统一":
1、制度的稳定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投资审批制度框架,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2、政策的精准性,针对不同类型投资项目实施差异化管理,既防止"一放就乱",也避免"一管就死";
3、改革的协同性,注重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融资机制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放管服"改革的协同联动,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改革始终坚持三个核心价值导向:
第一,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既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也充分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破除制约民间投资的隐性壁垒;
第二,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也要通过严格监管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实现放活与管好的有机统一;
第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市场主体办事痛点,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
02
《意见》的核心框架
与主要内容解读
2.1 总体要求与改革目标
《意见》明确提出本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扩大有效投资、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治理效能的核心目标;
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构建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投资审批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了三方面改革目标:
1、审批权限配置更加科学,权责清晰、分级负责、运行顺畅的审批管理体系全面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责与事权、监管能力完全匹配;
2、审批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到2026年底,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45个工作日以内;
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时限分别压减至10个、1个工作日以内,项目全流程审批"一网通办"率达到100%;
3、全过程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决策、超概投资、低效无效投资等问题发生率下降80%以上,企业投资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2.2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优化机制
《意见》将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作为首要任务,核心是建立"权责一致、监督有效、与事权相匹配"的权限划分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厘清中央与地方的审批权限边界
明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范围主要包括跨区域、跨流域、涉及国家安全和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项目;
以及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重大项目,从制度层面避免中央对地方投资项目的过度干预。
第二,赋予省级政府权限划分自主权
要求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因素。
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避免"一刀切"式的权限下放。
例如,对于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市县,可以适当下放更多审批权限;
对于债务率较高、监管能力较弱的市县,则要上收部分重大项目审批权限,实现权限配置与地方承接能力的精准匹配。
第三,建立重点领域提级论证机制
明确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债务率超过警戒线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城市更新、文旅设施、公共场馆等容易出现低效投资的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凡是债务率超过120%的地区;
所有总投资超过5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从源头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这一机制是本次改革的重要创新,有效填补了此前权限下放后的监管空白。
2.3 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体系升级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审批不规范、概算约束软化、决策责任不清等问题,《意见》从四个方面构建了全流程审批管理体系:
第一,严格审批程序执行
明确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简化、合并审批环节。
特别强调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这一规定直指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核心痛点,从制度层面堵住了违规审批的漏洞。
第二,强化前期审核把关
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严格项目概算约束;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超概10%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同级审计部门先行审计。
第三,规范咨询评估管理
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加强对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建立咨询评估机构"黑名单"制度。
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重大疏漏报告的机构和专家实行终身禁入,避免简单以评估评审意见代替投资决策,强化审批部门的决策主体责任。
第四,建立决策终身负责制
明确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调离、提拔、退休,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这一规定极大强化了决策主体的责任约束,有效避免"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现象,是政府投资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突破。
2.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完善
《意见》围绕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企业投资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
第一,动态调整核准目录
明确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对市场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领域,及时取消或下放核准权限;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继续实行核准管理,确保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特别要求在取消或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前,必须明确建设规划、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差异化配置地方核准权限
要求各省级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明确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同时,建立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及时上收项目核准权限,实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有机统一。
第三,规范备案管理
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禁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异常预警机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领域的备案项目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合理投资。
2.5 投资审批服务效能提升的核心举措
《意见》围绕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较高的改革举措:
第一,推进"投资审批一件事"集成改革
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将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所有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件事";
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大幅简化企业办事流程。
202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6〕88号)。
明确以投资项目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实现两个系统的数据实时共享,打通了审批数据壁垒,为"一件事"改革提供了技术支撑。
第二,精简报建审批事项
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第三,优化重点项目服务
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实行专人帮办代办、全程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例如,海南省在2026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对重点园区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
项目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极大提升了项目落地效率。
2.6 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构建
《意见》将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构建了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
第一,压实三方监管责任
明确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投资项目监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项目的日常监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第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
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评价"的全流程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填报制度,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实现项目动态监管。
第三,强化信用监管作用
建立投资项目信用档案,将项目单位、咨询评估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03
本轮改革的创新性突破
与亮点分析
3.1 权责匹配的审批权限划分机制创新
本次改革突破了此前"一味下放权限"的传统改革思路,首次提出"权随事走、责随权走"的权限划分原则。
建立了"中央定规则、省级定权限、动态调边界"的权限配置机制。
与此前改革相比,本次权限配置更加注重"适配性":
1、不搞"一刀切",赋予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分省、市、县三级权限的自主权,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差异;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地方承接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的领域及时上收权限,有效解决了此前"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顽疾;
3、权责对应,明确谁审批、谁负责,将审批权限与监管责任直接绑定,从制度层面避免了权责不对等的问题。
这一机制创新是我国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我国投资管理从"粗放式放权"向"精准化配权"转型。
3.2 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制度设计亮点
本次改革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核心目标之一,相关制度设计极具针对性:
1、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认定标准,将政府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审批范围,堵住了通过国有企业变相举债的制度漏洞;
2、建立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提级论证机制,对债务率高的地区和容易出现低效投资的领域提高审批层级,从源头遏制过度举债行为;
3、强化概算约束,明确概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超概必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有效避免了"钓鱼工程""三超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出现。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这些制度实施后,每年可减少地方政府低效无效投资超过1万亿元,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债务增长压力。
3.3 决策终身负责制的责任约束机制突破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是本次改革最具突破性的制度设计,其核心价值在于将决策责任与决策人终身绑定,彻底改变了此前"决策责任难以追溯"的困境。
与此前的责任追究制度相比,本次规定有三个突出特点:
1、覆盖范围广,涵盖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人员,包括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追溯期限长,实行终身追责,不受岗位调整、职务变动、退休等因素影响;
3、责任清晰,明确区分决策责任、执行责任、监管责任,避免责任泛化。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强化决策主体的责任意识,有效遏制"拍脑袋决策"的冲动,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3.4 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数字化赋能创新
本次改革高度重视数字化技术的支撑作用,明确要求打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不同系统的数据壁垒,实现"一个项目代码、一套数据标准、一次填报、全网共享"。
2026年2月出台的发改办投资〔2026〕88号文已经明确了跨系统数据共享的标准和流程,到2026年底,全国范围内将实现投资审批全流程数据互通共享。
这一创新将彻底解决企业"多头跑、重复报"的问题,据测算,数据共享实现后;
企业申报材料压减比例将超过60%,审批效率提升50%以上,每年可为市场主体减少申报工作量超过10亿人·天。
3.5 放管结合的审管协同机制创新
本次改革首次提出"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改革目标,构建了"审批即推送、监管即跟进、结果即反馈"的审管协同机制:
1、明确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即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
2、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审批部门,作为后续审批的重要参考;
3、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信息与监管信息的实时互通。
这一机制有效解决了此前"审批不管监管、监管不问审批"的脱节问题,构建了"放管结合、放而不乱"的管理格局。
04
改革对不同市场主体
的影响分析
4.1 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影响:权责边界清晰化与治理能力升级
本次改革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权责边界更加清晰,明确了不同层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和监管责任,有效避免了权责交叉、推诿扯皮的问题;
2、治理能力要求提升,权限的精准配置、全流程监管、数字化审批等改革举措对政府部门的专业能力、数字化能力、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转型;
3、自由裁量权得到约束,严格的审批程序、决策终身负责制、公开透明的审批流程有效压缩了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政府投资管理更加规范透明。
对省级政府而言,本次改革赋予了更大的权限划分自主权,有利于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审批管理制度,提升政策的适配性;
对市县级政府而言,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监管责任,需要尽快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监管能力,确保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4.2 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投资行为规范化与合规成本优化
本次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明确要求严禁通过国有企业以企业投资项目名义规避政府投资审批。
今后国有企业代政府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程序,国有企业的投资合规要求进一步提高,不合规的投资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约束;
另一方面,改革提升了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备案实现即时办理。
国有企业的商业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大幅简化,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
总体来看,改革有利于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聚焦主业发展,提升投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4.3 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市场准入便利化与投资预期稳定
本次改革对民营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市场准入更加便利,核准目录动态调整、备案管理标准化、"一件事"集成改革等举措大幅简化了民营企业的投资审批流程,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2、投资预期更加稳定,改革构建了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投资审批制度框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效破除了制约民间投资的隐性壁垒,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
3、合法权益更有保障,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规范化的招标投标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避免了政府拖欠账款、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本次改革实施后,民间投资增速有望回升至5%以上,民间投资占比将进一步提高。
4.4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影响:行业监管强化与服务质量升级
本次改革对投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业监管更加严格,改革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终身禁入机制;
对出具虚假报告、重大疏漏报告的机构和个人实行严厉惩戒,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大幅提高;
2、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严格的监管将淘汰一批专业能力不足、合规性差的中介机构,市场资源将向专业能力强、信誉好的头部机构集中,推动中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长期来看,改革有利于提升中介服务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为投资决策提供更加专业、可靠的支撑。
05
选择不入库:更高的自由度
5.1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数字化实践
海南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2026年3月海南省印发的《2026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围绕数字化赋能、集成服务、审管协同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1、深化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全面推行房屋建筑赋码落图,实现项目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2、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围绕项目开工、联合验收、水电气网视联合报装等场景推出"主题式""菜单式"服务,企业办事像"点菜"一样便捷;
3、构建审管协同闭环,建立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批后核查及动态监管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实时共享、风险隐患智能预警。
海南改革实践的核心经验是: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将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深度融合,实现审批流程的革命性再造。
截至2026年3月,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已压减至35个工作日以内,市场主体满意度达到96%以上,2025年海南省民间投资增速达到8.7%,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改革成效显著。
5.2 浙江省投资项目"一件事"集成改革经验
浙江省是"放管服"改革的先行区,近年来在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浙江省创新推出的"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改革,将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28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实行"一表申请、一网通办":
1、简化申报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取消了126项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压减比例超过70%;
2、压缩审批时限,一般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
3、实行全程代办,建立省、市、县、乡四级代办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免费帮办代办服务。
浙江改革的核心经验是: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聚焦企业办事痛点,通过流程再造、数据共享、服务升级,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2025年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到6.2%,其中民间投资增速达到7.1%,投资活力持续增强。
5.3 辽宁省审批权限差异化划分的实践探索
辽宁省在本次改革出台前已经开展了审批权限差异化划分的试点工作,核心是根据不同市县的监管能力、债务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差异化配置审批权限:对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债务率低的沈阳、大连等市,将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
对债务率超过警戒线的阜新、铁岭等市,上收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建立权限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市县监管能力、债务率变化情况调整一次审批权限。
辽宁的实践经验表明,差异化的权限配置能够有效平衡放权与防风险的关系,既提升了审批效率,也有效防范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试点一年来,辽宁省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率从28%下降至7%,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率下降了60%,改革成效显著。
06
改革落地的潜在挑战
与实施建议
6.1 改革落地面临的潜在挑战
本次改革落地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三方面挑战:
1、基层承接能力不足的挑战,部分市县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审批部门专业能力不足、人员编制有限,承接下放的审批权限后可能出现"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
2、部门协同难度大的挑战,投资审批涉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跨部门数据共享、审管协同等改革举措需要打破部门利益壁垒,协调难度较大;
3、政策执行"一刀切"的风险,部分地方在落实改革要求时可能出现过度收紧审批权限、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或者出现放松监管、引发风险的问题,影响改革成效。
6.2 推动改革高质量落地的实施建议
针对上述挑战,提出四方面实施建议:
第一,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加大对基层审批部门的人员培训和经费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审批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基层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审批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审批工作,弥补基层专业能力不足的短板。
第二,强化改革协同联动
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改革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加快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统一数据标准,打通部门数据壁垒,为改革落地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让各级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避免政策执行偏差。
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对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政策。
第四,加强改革评估督导
建立改革成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各地区改革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改革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进行督导问责。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充分调动地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07
结论与展望
本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是我国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的里程碑式文件;
标志着我国投资管理进入了权责清晰、放管结合、数字化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改革通过优化审批权限配置、严格政府投资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强化全过程监管;
构建了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投资审批制度体系,既有利于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扩大有效投资;
也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展望未来,随着本次改革的落地实施,我国投资领域的制度环境将更加优化,市场主体投资活力将进一步激发。
预计到2027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回升至5%左右,其中民间投资增速将达到6%以上,政府投资效益提升30%以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同时,本次改革的制度成果也将为其他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提供有益借鉴,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改革的成效关键在于落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6〕13号
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
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职责边界。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严格项目概算约束。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避免简单以评估评审意见代替投资决策。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市场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领域,在取消或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前,应明确建设规划、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格限定项目备案信息变更频次,完善长期未开工项目备案撤销机制。
四、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
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政策和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对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等。加强要素审批与项目核准权限层级的衔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核准权限上收时,相关要素审批权限同步上收。
五、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效能
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逐步纳入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文物保护等事项,实现统一受理、协同高效办理。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并推动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各地方要及时修订完善投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依法明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切实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层层嵌套等问题;强化地方层面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优化用地、环评等审批流程。优化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实施。强化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新增系统建设需求应通过优化拓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已建相关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制定投资管理数据共享标准,依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实现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建设实施信息、资金支付信息等常态化共享。
六、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加强项目招标事项审核把关,督促项目单位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严格执行。项目单位要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设置评标标准,避免投标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数智技术应用,大力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经营性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分业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填报制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履行信息填报义务;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竣工等信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项目监管、投资调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将不及时如实报送项目信息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确保项目完成批复建设内容并符合工程质量管理等要求。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八、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项目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通过开展项目抽查检查、编制投资监管报告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批建不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震慑和问题督促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好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加强项目监管统筹和监管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九、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
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支撑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建立健全以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源投入产出经济性、运营可持续性等为重点,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安全等方面效益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加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强化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的参考依据。
十、增进改革协同衔接
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项目投融资联动,提升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创新经营性项目投融资模式,拓宽权益型、股权类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费机制,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按程序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违法违规增设投资审批环节、评估评审事项等予以清理规范。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文章来源于中社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