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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的通知
(二)支持原则。
2.目标导向,择优支持。地方应将本地区发展放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重大生产力布局中谋划,聚焦粮食、能源、矿产资源、先进制造等重点货类贸易运输需要、综合货运发展潜力等方面选择城市(群)申报开展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明确综合货运链条布局和枢纽功能定位、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可量化、可考核,重点项目实施条件成熟,保障措施有力有效。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竞争性评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择优支持。
3.跟踪问效,奖补结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纳入支持的城市(群),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突出绩效导向。
4.资源统筹,工作协同。中央部门层面,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会同有关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完善部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统筹,形成合力。地方层面,各省份有关部门和城市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和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予以支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政策目标。
(四)支持范围。
(五)支持类型。
(一)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结合重点货类运输需要,以存量设施更新、提质、增效为主,选择关联性强的沿海港口、内河港口、铁路货运站、机场货运作业区等枢纽港站,完善一体融合的设施体系。一是加强多式联运换装区、装卸作业区、后方堆场和仓储、邮政快递设施等功能区集中布设,完善换装相关的公铁平台、铁路站台库、港口堆场、机场货站、集装箱拆装库等设施配置。通过设立专用通道等方式,畅通铁路、港口、机场货运区,实现货运设施共用共享,提升换装效率。二是推广应用多式联运专业化设备和跨方式快速换装转运的装卸、分拣设施,支持加强枢纽设施平急两用改造,鼓励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准化集装箱,鼓励配备符合低碳目标、规模适配的内部作业设施等,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三是实施集疏运功能突出的铁路、公路和短支航道等专用线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推动完善能级适配的集疏运体系。
(二)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加快完善与多式联运发展适配的服务和规则标准。一是推进数据联通共享,推动不同方式间、区域间、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支持铁路、公路、港航、民航、快递、物流等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完善信息和数据交换规则,加强数据集成整合、互联共享,实现客户一站式下单、业务集成化处理、单证信息自动流转、货物信息全程追溯。二是健全协同衔接的标准体系,推动完善多式联运设施、货物装载交接、安全检查、单证业务、支付结算等标准规则衔接和互认的工作机制,推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跨方式互认,加强多式联运标准的应用实施。三是丰富多式联运服务产品,推动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智慧化的信息平台,依托平台提供优质的多式联运产品,并促进保单等金融服务产品与联运单全程化匹配。
(三)建立健全一体化运营机制。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注重引导不同主体间加强合作,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和专业化水平,强化跨方式融合方面的机制创新。一是鼓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方在合作过程中创新投融资等模式,以项目合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实现多式联运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是鼓励运输企业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平台企业、跨境电商等不同主体加强资源合作,扩大一体化运营、全链条集成的覆盖范围。
在统筹推进上述三方面行动的基础上,注重分类施策,区分枢纽城市中不同类型的枢纽港站,结合具体短板弱项,完善港站内部设施体系、港站之间衔接体系、港站集群对外辐射集疏运体系;区分不同货类运输需要,有针对性地补齐综合交通运输链的薄弱环节。比如,粮食方面,更加注重码头海关监管区内的传输设施、中转仓设施、“散改集”装卸设施设备建设和更新改造等;矿产方面,更加注重提升码头装卸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水平和绿色化装备应用等;重点工业品方面,更加注重运输标准建设、危险货物存储和堆场智慧扩容等。
(二)组织申报。各省份于每年1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申报(2026年为4月底前)。各省份每年度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城市或1个省内城市群,跨省联合申报(每年限1个城市群,以1个省份为主牵头申报)不占相关省份推荐名额;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不占相关省份推荐名额。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以《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专栏1明确的为准)视为1个城市。第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政策已支持的枢纽城市(群)本轮不再申报,通过验收并按照验收意见完善相关工作后,若仍有符合国家战略意图、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和预算统筹试点有关要求继续予以支持。各省份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实施方案的路径科学性、项目与政策绩效相关性、项目可行性、机制创新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可承受力、资金安排等审核把关,两部门应对审核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申报内容之一。
(三)专家评审。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既有专家库,形成涵盖多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团队。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重点评审地方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以及现场答辩情况等方面。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打分排序,交通运输部提出建议纳入支持的城市(群)名单,以及对地方实施方案、项目安排研提修改完善建议。按程序进行公示后,确定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群)名单。纳入年度支持范围的城市(群)需根据交通运输部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备案的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群)组织实施和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资金使用。财政部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各方面相关资金政策,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等,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有关城市(群)按照有关规定和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将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引导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引导建立健全一体化运营机制,针对性补齐重点货类运输薄弱环节等,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此次提升行动不相关的各类支出。鼓励城市(群)加强各方面资金统筹,创新投入机制,灵活采取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基金、绩效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二)绩效跟踪监控。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利用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现有考核数据支撑系统,对纳入支持的城市(群)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金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城市人民政府、项目单位对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查摆问题或困难、研究对策建议等,形成上报信息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单位对好的经验做法研究予以推广。
(三)实施绩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实施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以前年度累计开展工作情况的绩效评价,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再开展绩效评价。
(四)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交通运输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下达预算。实施第二年安排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的补助资金,年度绩效考核为90分(含)—100分的,足额安排奖励资金;年度绩效考核为90分以下的,按照足额奖励资金×实际评分/100安排。实施第三年安排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剩余规定标准的50%,年度绩效考核为90分(含)—100分的,足额安排奖励资金;年度绩效考核为90分以下的,按照足额奖励资金×实际评分/100安排。第四年结合验收考核情况安排奖励资金,验收考核为90分(含)—100分的,评为A档,可足额安排奖励资金,之前分年度未足额安排的部分予以补足;验收考核为80分(含)—90分的,评为B档,剩余未安排的奖励资金不再安排;验收绩效考核为80分以下的,评为C档,剩余未安排的奖励资金不再安排,并视情况收回以前年度安排的奖励资金。
(二)地方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开展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贯彻交通强国战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的重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省级有关部门和申报城市应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推进相关工作,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政策予以支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文章来源于广东省供应链金融创新合规实验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