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支持前海合作区联动港澳打造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鼓励发展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开拓现代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建立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
通知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合作区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开放,深化与香港紧密合作,助力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作区发展】前海合作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深化改革开放、强化制度创新,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助力深圳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第三条【合作区范围】前海合作区的陆域范围为《前海方案》确定的区域。前海合作区的海域管理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方案》、《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方案》、《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计划,统筹推进《前海方案》、《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支持前海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集成创新】鼓励中央、省、市驻区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贸易投资、社会治理、民生融通、法治建设、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支持前海合作区提升对外交流合作水平,打造“一带一路”交流平台。前海合作区应当强化开放前沿、枢纽节点、门户联通功能,建设成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联接点。
第七条【总体原则】按照“统、分、优、放、协”的总体要求,系统推进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优化、服务方式转变,在前海合作区构建新型区域治理模式。
第八条【市前海管理局】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以法定机构承载部分政府区域治理职能。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第九条【统筹机制】坚持统筹管理,对前海合作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统筹规划、政策、产业、空间、功能、环境、标准,加强与辖区人民政府的资源整合、力量融合,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的统筹联动机制。
第十条【职责分工】坚持明晰分工,充分发挥前海合作区、行政区各自优势,市人民政府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市前海管理局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市前海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建立清单调整机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清单事项。
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人士可以在市前海管理局担任职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制度,依法接受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精准放权】坚持精准放权,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需求和实际承接能力,推动下放科技创新、规划管理、产业促进等领域省级、市级管理事项,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创造条件。前海合作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建立健全市前海管理局与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执法的统筹协调,实现审批监管执法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行政区协作】坚持协同配合,辖区人民政府承担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全方位服务前海合作区发展大局。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辖区人民政府的创新合作,强化赋能增效,构建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治理体系,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和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与香港等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协同联动,共同促进珠江口西岸、黄金内湾高质量发展,提升前海合作区影响力、辐射力。
第十五条【经济协同】市前海管理局与辖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经济协同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和联合招商引资,共同做好企业服务。市前海管理局应当统筹推动经济管理相关政策在前海合作区落实,辖区人民政府主动做好工作衔接,保障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全方位服务前海合作区发展大局。
第十六条【财政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聚焦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方向,持续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与管理体制机制和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多元稳定可预期的财力保障。前海合作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第十七条【统计体系】按照国家统计体制,完善前海合作区统计体系。围绕更好服务香港产业和港人港企发展,探索建立特色统计指标体系。
(八)推进深港交流合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企业参与前海事务】市前海管理局逐步探索丰富前海合作区政府职能实现方式,充分调动市场力量承接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管理等服务事项。市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开展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市前海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对所属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前海管理局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前海合作区财政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展理念】前海合作区规划建设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规划建设制度,提升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加强与香港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提供国际化高品质公共服务,推进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应当纳入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管理。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导前海合作区详细规划(含法定图则)和专项规划编制、实施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规划许可变更】因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或者城市风貌提升等需要,建设单位可以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内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变更。建设单位两年后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市前海管理局依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和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承担前海合作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有关工作。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属于市前海管理局投资的,可以采取市场化代建模式,由市前海管理局或者其设立的企业与代建方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和移交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土地供应导向】前海合作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突出深化深港合作、支持产业发展导向,实现产业、办公、居住用地功能平衡。前海合作区内可以试点特定建设项目由香港企业或者机构主导开发建设。前海合作区新出让产业用地和新出让用地建设的产业空间向港资港企倾斜,向港资港企出租或者销售的产业空间按照容积率折算计入面向港资港企供应的土地面积。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探索试点不动产立体化登记,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前海合作区可以按照整体设计和统一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探索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土建工程可以由市前海管理局投资建设,形成的立体空间由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制度供应。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可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及物业配建】在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返还市前海管理局和由市前海管理局投资的办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属于市前海管理局资产,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住房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市前海管理局负责上述物业的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住房保障】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纳入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前海合作区负责权限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审核准入,规范退出管理。支持前海合作区面向国际高端人才和港澳人才提供多元化住房供给。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深港合作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探索面向港澳人才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规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短期利用建筑和临时用地建筑】前海合作区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
第三十条【工程审批改革】前海合作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简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前海合作区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报建等环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探索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计算机辅助审核制度。具体规则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事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省、市和前海合作区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市前海管理局可以制定支持港澳企业、居民在前海合作区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支持前海合作区重点发展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绿色金融。支持培育壮大耐心资本、大胆资本,引导境内外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孵化和产业化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专营部门),推广运用科技金融创新业务模式。支持依法依规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支持开展跨境数字金融运用,探索深港技术共研、场景共建、成果共用合作模式。支持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绿色信贷和绿色融资租赁业务。联动香港探索深港绿色项目和绿色金融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在前海合作区发起设立的主要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探索开展跨境直升机飞行、公益服务等通用航空业务,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低空飞行活动。
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前海综合保税区外的重点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试点。
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统筹智能算力中心建设和算力供给,汇聚安全合规的高质量训练数据集,鼓励金融、物流、工业等行业对人工智能技术开放应用场景,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机器人、灵巧手等人工智能产品发展。
支持数字产业发展,在前海合作区建设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培育发展数据治理、数据经纪、数据跨境服务等业态,支持企业依法开展国际数据服务。
鼓励前海合作区深化深港科技合作,推进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和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探索建设前海深港技术转移体系和平台,强化深港技术供需对接、应用开发等技术转移公共服务。打造知识产权跨境服务体系,为香港创新主体提供内地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建立创业项目孵化培育联动机制,支持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前海合作区加强深港影视合作,打造深港影视产业基地。支持港澳艺术院团、演艺学校和机构跨境演出,鼓励国内外博物馆合作策展,培育国际文化艺术活动品牌。
支持前海合作区发展国际会展产业,推动会展与科技、产业、旅游、消费的融合发展,优化参展出入境以及展品通关便利措施。
支持港澳和外商医疗机构在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推广国际医院评审认证标准,探索建设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合规开展医疗健康数据跨境流通,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医疗机构建设、人才资质认证、技术标准衔接、药械准入使用的便利开放医疗管理体系,提升医疗服务国际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市场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细胞与基因等生物医学前沿新技术研究、转化应用。
前海合作区联动香港促进海洋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协作,发展航运保险、船舶租赁、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支持新型动力船舶和智能船舶发展,支持绿色燃料交易与加注,加快港口绿色转型与智慧发展。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和配套制度改革,建设国际船舶登记服务平台,探索将海洋装备、海上设施等纳入登记适用范围。
建设生产生活生态交融型滨海活力海岸带,发展邮轮游艇经济,打造海洋文体赛事品牌。
支持前海合作区建设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在政策咨询、国别投资指引、项目对接、金融和法律服务等方面为企业投资提供综合服务,维护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利益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CEPA落实】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内地对香港扩大开放政策措施,支持香港投资者在前海合作区投资发展。
支持前海合作区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健全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培育壮大机制,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加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促进资源要素跨境流动,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
前海合作区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稳步放宽对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等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境内外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机制改革创新。
第四十六条【审慎监管】市人民政府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导向,具有发展前景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对补贴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总部机构的企业内部资金、数据等要素依法合规、高效便捷流动。
第四十九条【数据跨境流动】支持前海合作区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服务,探索建立数据跨境负面清单制度,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具体规则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前海合作区依托全市域时空信息平台建设智慧城市。以机场、港口、物流园区等为场景,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无人船的海陆空全空间无人管理平台。
第五十二条【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强化前海合作区与港澳政策协同、服务协同、资源协同,为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服务保障和政策支持。以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重要载体,引进创新项目和团队,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发展空间,打造良好生态。
第五十三条【跨境执业】具有港澳或者国际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规划、文化、旅游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或者注册后,可以依法在前海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具体规则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金融服务】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个人信用状况。
在前海合作区开展与港澳职业技能等级互认,鼓励港澳高校、职业院校设立产教融合基地,打造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推动深港商业医疗保险资源对接共享、互认互通,合作开发符合规定的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结算试点,为境内外患者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五十八条【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坚持统筹兼顾,借鉴国内外社会治理先进经验,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十九条【人才工作】支持前海合作区实施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建立离岸柔性引才新机制。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合招才引智,加强人才全流程服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重大人才载体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为外籍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等提供便利。
第六十条【社会信用体系】支持前海合作区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共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服务创新,完善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失信联合惩戒的全链条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可以在贸易监管、外汇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港澳信用服务机构落户前海合作区,加强与港澳跨境信用合作和区域信用服务市场共建。
第六十二条【法治保障】根据前海改革开放需要推动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支持前海合作区在深港合作、现代服务业开放、要素市场化改革、科技创新等领域率先探索。各项改革开放政策措施,涉及需要调整现行法规规章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第六十三条【行政争议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前海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境外仲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内设立业务机构。
第六十五条【涉港澳仲裁地选择】支持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可以选用港澳作为仲裁地解决合同纠纷。
加强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建设,支持香港法律专家在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
第六十七条【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支持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探索建立国际商事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国际化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
支持前海合作区司法机关引入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办理。
前海合作区建立健全廉政监督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廉洁前海建设。
第七十一条【产业发展风险防控】市前海管理局可以建立完善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价体系,支持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提升产业发展的风险防控能力。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完善深港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战略物资和应急物资保障,全面提升防灾应急能力。
前海合作区填海区域的隧道工程应当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充分论证,优先采用安全等级较高的施工方法,确保施工安全。
文章来源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