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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金融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
第二条 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第三条 鼓励风投创投及资产管理聚焦产业投资
第四条 促进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发展
第六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机构发展
第七条 加快数字金融集聚 构建领先生态体系
第九条 培育国际化跨国企业总部
第十一条 绿色政务服务通道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行。本办法实行之日起,2023年6月27日印发的《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暂行)》(津高新管发〔2023〕13号)同步废止。
文章来源于广东省供应链金融创新合规实验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