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南充市商务局就《南充市支持平台经济(以电商为重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强化供应链金融保障。统筹整合金融机构、国企、电商企业、保理公司、监管机构等,搭建南充市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商企业供应链金融“白名单”,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的电商企业,按照贴息比例1%(按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计算),且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南充市支持平台经济(以电商为重点)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平台经济(以电商为重点)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经济发展翻身仗,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电商总部经济发展。对在南充新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年度经营规模超3000万元且升规入库的电商企业,按企业综合发展成效分梯度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南充新设立全国性总部,年度经营规模超2000万元且升规入库的本土电商企业,按企业综合发展成效分梯度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通过互联网实现零售规模超过5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新成立企业当年不计增速)且升规入库的电商企业,以及年度通过互联网实现批发规模超过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新成立企业当年不计增速)且升规入库的电商企业,根据企业综合发展成效分梯度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新成立企业当年不计增速)且升规入库的电商服务企业,根据企业综合发展成效分梯度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对电商产业园区实际规划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营运后年网络交易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单个产业园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所在县(市、区)300万元的激励。
(四)支持提升电商产业园区运营水平。对运营电商产业园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电商企业15家以上,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新成立园区当年不计增速),每年给予园区运营企业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激励。
(五)支持电商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被认定为省级电商基地、省级跨境电商园区的电商产业园区,按发展成效分梯度给予运营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获评的省级电商基地、省级跨境电商园区,依据经营规模、企业数量、配套服务等成效,每年按梯度给予运营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提升电商物流服务。打造完善的电商物流服务体系,为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物流仓储解决方案,结合综合贡献,按照服务南充企业数量、规模及运营情况,分梯度给予电商专业物流企业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电商创新项目建设。支持电商企业开展商业模式、科技研发、应用场景、服务业态等创新项目建设,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比例和成效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开展电商促进活动。支持行业商协会、电商企业开展网上消费节、电商竞赛、资源对接会等电商发展促进活动,对举办有影响力的全国性、全省性活动的承办机构,按其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不超过50%、4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项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承办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入选全省平台经济产业链领军人才(A、B两类),且其所在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的个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激励。对电商平台企业、电商产业园运营企业等专业机构,组织电商和跨境电商专业培训,根据其培养电商人才在本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主办单位激励。
(十)支持优化监管政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电商平台企业轻微违法免罚规定及清单。探索为电商平台及平台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等税务服务。
(十一)强化供应链金融保障。统筹整合金融机构、国企、电商企业、保理公司、监管机构等,搭建南充市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商企业供应链金融“白名单”,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的电商企业,按照贴息比例1%(按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计算),且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设立南充市文旅商贸产业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加大对平台经济(以电商为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项目的支持力度。
本政策中的支持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申报,本政策出台后,如国省出台政策,可同步叠加享受。本政策除已明确资金来源条款外,其余条款均按照市、区5:5和市、县(市)2:8比例承担。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政策措施第(四)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所有条款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于南充市商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