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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现代物流促进草案:鼓励为物流企业提供供金服务

川投云链 发布时间:2025-10-17

       9月30日,海南省人大就《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

      草案第二十四条提到,鼓励大型工商企业与物流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优化物流流程、共建设施设备、对接信息系统,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创新。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设施标准化智能化改造,提高流通组织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与此同时,草案第二十五条则提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行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基金。

 

  •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核心企业为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利用物流技术、物流品牌开展融资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依法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 鼓励境内外物流企业在开展跨境物流服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全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现代物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现代物流业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货物、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中,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有机结合,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复合型产业。
 
       第三条 现代物流业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联动、智慧引领、绿色低碳的原则,对接国际物流行业规则,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打造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经济便捷、融合联动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与制造业以及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为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资金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降低物流成本。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政策,推动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创新发展,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和效率,加强协同衔接和要素保障,有效降低运输、仓储、管理成本。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业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统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供销、税务、邮政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现代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企业参与国家、国际等级企业资质认证,帮助物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开辟国际市场。

      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在物流规划、政策建议、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并推动制订与国际物流标准接轨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失信信息公示期,按照各自职责对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危化品储存场所,为危化品运输车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停放和维护专用场地。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定期公布物流统计信息。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协助提供社会物流统计核算所需的统计数据。

       接受社会物流统计调查的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建立物流统计台账,填报物流统计及核算报表,及时报送物流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海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物流企业平台运作实施监督管理,推动落实运营安全、用户权益保护以及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平台规则,促进物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和海关等单位应当支持洋浦建设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打造国际物流枢纽中心和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支持洋浦建设海南国际能源交易和国际航运交易等场所;支持扩大“中国洋浦港”船籍港登记规模。完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

      支持建设支撑“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和联通欧亚主要港口的海洋运输航线网络。

       鼓励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代理、航运教育、航运咨询、海事仲裁等航运服务业,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
 
       第十三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海口商贸服务型、三亚空港型、洋浦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进洋浦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推进省级物流园区建设,推进全球性国际邮政快递枢纽承载城市建设,探索在琼州海峡两岸建设一体化运作的物流园区。
支持海口美兰机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主航空区域枢纽机场,建设海口临空物流产业园快递物流基地。支持具有货运功能的机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货运功能。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发展物流枢纽经济。鼓励中小微物流企业集聚发展,培育产业融合发展新生态,探索物流枢纽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新模式。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运输方式高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铁水、公铁、空陆等多式联运发展。鼓励探索开通中欧(中亚)班列铁路业务,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多式联运。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琼州海峡过海服务模式,推进跨海新通道新业态,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服务水平,建立特殊天气和繁忙时段应急过海服务机制,确保货物、物品顺利过海,保障贸易顺畅。

      支持航空公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枢纽化运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引导航空公司充分用好航权开放政策优势,拓宽国际和地区航空客货运航线,构建枢纽化航线网络。

       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货物进出岛监管要求,合理规划和调整一、二线口岸功能布局,推进信用监管,实施智慧监管、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离岸贸易、跨境货运代理、国际供应链、保税仓、海外仓、跨境直播物流等服务。

       推动临空临港区域、物流园区的跨境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企业设立境外分销和物流服务网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和培育具有一站式服务能力的冷链供应链企业,形成集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冷链服务能力。

       鼓励移动冷库和公共冷库共享共用,支持发展生鲜农特产品冷链寄递物流服务。支持建设运营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系统平台,加强冷链物流服务全流程管理。

       供电部门应当做好冷库、港口岸电、机场岸电等供电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推动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纳入公共设施建设范畴。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快递末端服务车辆通行区域,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快递专用新能源电动三轮车等开展末端揽投业务。

       海关、邮政管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岛快件管理制度,实现快件通关高效便捷。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流业统筹协调部门应当加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物流节点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渔港规划建设综合加工配送中心,完善农产品产地预冷、分级、加工、包装和营销物流体系。

      支持邮政快递、供销、客运、物流等主体共建共享配送体系,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物流绿色化转型工作,支持物流枢纽场站、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绿色化升级改造。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和邮政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物流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物流企业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减少过度包装、二次包装,鼓励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运输工具,加快推进绿色化转型。
鼓励物流园区加快推进供能结构调整,合理利用园区空间区域建设分布式光伏、风力电站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探索物流园区光伏发电、绿电直供等消纳利用机制,打造绿色零碳园区。

       探索逆向物流发展模式,建立健全逆向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化逆向物流服务企业,促进产品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物流大模型等先进技术在物流行业的集成应用,建设智慧港口、智慧公路、智慧枢纽和智慧园区。

      鼓励使用无人车、无人船、无人仓以及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创新规模化应用场景。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物流企业研究开发数智化物流技术、设施设备和运营管理体系,促进物流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推动在物流枢纽、码头、海岛等重要地区规划建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

       支持有序开展“通用航空有人机和无人机+”等低空物流服务,构建低空物流网络。支持开展低空跨海运输业务,提升跨海物流效率。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制机制。支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物流园区探索布局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应急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进出口管理等政策优势,引进和培育物流、供应链龙头企业。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引导供应链采购、仓储和配送等要素资源集聚,构建物流产业体系。
 
      支持物流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创新物流组织和服务模式等方式转型升级,与全球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开展分工合作。
鼓励境外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落地海南自由贸易港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依法投资建设、经营物流项目。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大型工商企业与物流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优化物流流程、共建设施设备、对接信息系统,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创新。
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设施标准化智能化改造,提高流通组织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行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基金。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核心企业为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利用物流技术、物流品牌开展融资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依法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境内外物流企业在开展跨境物流服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物流用地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服务设施配套用地。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国家物流枢纽、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临空经济区、临港经济区、省级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用岸线的合理需求,依法支持物流通道、综合枢纽、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以及公路、港口、铁路、航空运输、低空经济飞行器起降站场、服务区等基础设施用地用海需求。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优化现代物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鼓励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鼓励各类院校设置物流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物流相关课程,开展物流职业技能教育,与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物流园进行产学研合作,培养物流业发展急需专门人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流领域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依托海南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物流企业提供“一网通办”服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网上审批和服务,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强化部门协同和集成办理。

      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流数据开放互联机制,建立健全物流数据分类、共享等标准规范,编制物流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清单。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门户等,发挥省级智慧物流大数据平台作用,推进海关、港口、公路、铁路、航空等与物流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汇聚共享。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流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保障体系,维护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管理,保障合理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于广东省创新合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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