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就《深圳市龙华区金融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九条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强化供应链金融产品供给,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力度,实施整链授信,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信用证等各种供应链金融,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加大对产业链核心企业和链属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增信服务。鼓励核心企业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赋能,支持核心企业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深圳市龙华区金融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龙华区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龙华区实际经营、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为正增长的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专项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四条 股权融资奖励
对获得知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该基金中有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和区属国企资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贷款贴息资助
(一)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2000万元以上且为正增长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以银团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重点项目,由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并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审定相关支持事宜。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若当年本项目申请资助总额超过2000万元,实际资助金额按照比例分配。
(二)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业,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就第五条措施仅能申请一项,且不得与龙华区其他贴息资助重复申请。
第六条 融资担保资助
(一)对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融资担保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采取风险分担模式助力园区内中小微企业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龙华区园区管理方或运营方,按照园区内中小微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金额的10%给予园区管理方或者运营方奖励,单个园区管理方或者运营方每年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保险资助
对获得保险机构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做深做实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发挥靠前服务优势,提供一揽子金融支持方案,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力度,保持对小微企业稳定有效的增量信贷供给。
第九条 供应链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强化供应链金融产品供给,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力度,实施整链授信,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信用证等各种供应链金融,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加大对产业链核心企业和链属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增信服务。鼓励核心企业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赋能,支持核心企业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第十条 并购重组支持
引导银行、证券、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并购重组产业联盟,用好上级有关科创并购等支持政策,围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激活并购重组市场潜力,助力辖区企业更好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引导上市公司、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支持跨行业并购。鼓励金融机构为并购重组及后续运营提供并购贷款、并购保险、并购债券等金融工具支持。
第十一条产融对接支持
围绕重大项目、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全流程做好金融服务保障,从需求端提高产融对接效能。鼓励金融机构联合创新服务,引导投、贷、保、担等机构多方联动、共担分险、形成合力,从供给侧提升金融服务能级。区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协同发力,促进资金供需高效精准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全方位支持龙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币种除作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实际为外币时按申报当月第一个交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换算。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指引,本措施未尽事宜以相关操作指引规定以及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其它通知公告为准。
文章来源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