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包括: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
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
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
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例如,围绕市场普遍关注的资金自由汇入、汇出的表述,《意见》提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对此,王志毅谈到,这一条重在强调外资相关转移可以自由汇入、汇出且无延迟,和之前国发〔2023〕9号文的表述基本类似,实际是重申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内容,强调保障外资的权益。
此外,《意见》中的一些提法也与此前政策一脉相承。例如,第八条“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本次特地强调经常项下的跨境保单是因为对于境内个人来说,购买旅游险、意外险是政策允许的,但是对于带有资本属性的例如长期寿险、分红险是不被允许的。而对于湾区居民来说,湾区的医院和保险公司此前已试点了跨境保险直付。香港居民购买了香港的商业保险后,在内地就医时,可以通过跨境医疗服务合作实现直接赔付,无需自己垫付费用,保险费用可以直接由保险公司结算,从而降低跨境就医成本,提升就医便利性,助力港澳居民更好地融入大湾区生活。”王志毅解释。
针对市场比较关心的“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内专家谈到,此前,跨境理财通自2021年9月细则发布,其主要作用是丰富了湾区居民的跨境投资渠道,理财通规则的典型特点是设置了总额度(净流出与净流入的双向各1500亿元人民币)与单个投资者的额度限制(300万元人民币)。在试点初期,由于政策落地、产品设计与投资者宣传开户等都需要时间,跨境理财通1.0时期的额度使用较少。但是,在2024年跨境理财通2.0时期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提升便利性、服务进一步规范,增加了证券公司参与试点,放宽投资者进入条件,同时扩大了可投资产品的范围……南向通的净流出额度使用明显增加。而本次《意见》表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这也符合“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的发展趋势。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意见》相关政策措施的范围包括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以下统称试点地区)。“这是在之前六地的基础上新增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因此文中也提及不少湾区的创新试点政策。”王志毅补充。
文章来源于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