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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啥关系?社科院专家说→

川投云链 发布时间:2023-05-08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实现收入和财富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面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其中,金融发展是影响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的一个关键因素。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业融合程度的加深,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迅速,为促进财富积累、改善财富分配注入了新的动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张晓晶带领团队的最新研究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突破传统金融服务范围半径小、准入门槛高和时空限制的弊端,让更多低收入群体可以平等共享到金融服务,以此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同时,数字普惠金融还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改善收入分配结构,降低总体贫困水平,发挥减贫增收效应。事实上,考虑到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其对缓解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边际上,还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分配体系体制机制因素。因此,在评估数字普惠金融作用的时候,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客观的态度。

 

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中存在的不足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可以分为数字技术或金融科技的应用以及金融普惠程度的提升两个维度。从支持共同富裕角度看,这两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

      第一,金融科技的作用不够充分。由于自身实力有限,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中小金融机构自身金融科技研发能力薄弱,对金融科技的应用主要依托于大型金融机构、外部科技公司、省联社等外部力量,总体发展较为滞后。多数金融机构仅掌握了客户的基本财务信息,对其行为、交易、偏好以及工商、税收等信息的掌握程度还不够。特别是工商、税务、社保、交通、金融等大量数据由政府部门掌握,但政府部门在数据开放和共享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

      第二,金融发展普惠程度有待提升。财政与金融的协同不够。并非所有市场主体都会产生金融需求,也并非所有资金需求都需要通过金融手段来满足。财政与金融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形成有效协同,政策交叉与政策空白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政策性金融的普惠功能有待强化、中小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不足、对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支持存在短板。

 
 

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的着力点

      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的核心在于,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金融普惠程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促进财富积累的同时改善财富分配。

      张晓晶认为,应规范金融机构与外部科技公司的合作。一是坚持金融业务须持牌的原则。对于现有法律法规要求持牌的业务,只能由持牌机构经营;现有法规未要求持牌的业务,允许持牌机构与各类具有专业优势、合法合规的非持牌机构进行合作。二是加强对各类机构的监管。对于持牌机构与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由相应监管部门分业管理;对于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持牌机构为监管主体。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现有监管规定适度延伸监管范围,在必要时对持牌机构的合作对象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估。

       对于提高金融发展普惠程度,张晓晶认为,应加强财政与金融手段的协同。对于基本上不产生收益、依靠项目本身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的纯公益类项目,应当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对于可以产生一定收入、依靠项目本身短期内很难实现商业可持续的项目,应当以政策性资金为主,商业性资金为辅;对于依靠自身收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商业可持续的项目,应当以商业性资金为主。

 


 

      原文如下:

 
      研究报告 | 数字普惠金融对共同富裕的影响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本质要求。近年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发挥了不同于传统金融发展的独特作用。深入讨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共同富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

      我们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发展如何影响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在此基础上讨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特殊性。

      (一)金融发展如何影响共同富裕

      第一,对财富积累的影响。从微观个体角度看,个人收入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通过人力资本获得工资,另一个是通过拥有资产获得资本收益。上述两方面来源又可以分解为人力资本、工资、资产、资本收益率四个要素,金融发展对上述四个要素均会产生影响。一是促进人力资本积累。假定存在一个完善的信贷市场,高能力者一般都会获得好的教育,而无论其父母是否富有。个人可以通过借贷来资助教育,从而促进人力资本积累。二是提高平均工资水平。金融发展能够促进经济总量和社会总财富增长。当社会总财富增速高于劳动力增速时,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将会提高。三是将不能创造收益的资源转化为可以创造收益的资产。当金融发展水平较低时,个人所拥有的很多资源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进行变现和交易,不能形成具有创造收益能力的资产。金融市场可以为这些资源提供交易场所,形成创造收益的能力。四是提高资产平均收益水平。资产的平均收益水平取决于一定时期内经济总量的增长。金融业可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提高资产平均收益水平。

      从宏观角度看,首先,金融业发展本身是财富积累的一部分。从我国情况看,金融业增加值是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1年的0.52万亿元增加到2022年的9.68万亿元,后者是前者的18.6倍;金融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从2001年的4.69%上升到2022年的8.0%(见图1)。其次,金融发展通过促进经济增长积累财富。金融业可以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为经济增长提供所需的金融资源,促进经济总量增长。
 
       第二,对财富分配的影响。从微观视角看,首先,信贷市场不完善带来人力资本积累的差异。信贷市场完善一定程度上能突破父辈财富的制约,促进人人享有相对平等的教育机会。因此,加强对教育体系的金融支持以实现教育公平对于促进共同富裕是非常重要的。其次,资产(财富)差距会加大收入差距。一方面,有无资产决定了有无资产收益。除了工资收入,资产收益也是个体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从实际中看,住房是居民持有的主要资产。因此,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屋价格变动会对居民财富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资产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产收益率。很多能产生高回报的投资项目通常有最低投资要求,意味着更富有的个人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会使得不平等永久化。
 
      从宏观视角看,首先,金融包容性及其阴暗面会影响财富分配。当经济体处在中低水平的金融深度时,金融包容性提高通常会减少不平等;但对于金融深度已经很高的经济体而言,信贷扩张会导致不平等加剧。另外,金融包容性还会产生一定的阴暗面,并扩大财富分配差距。其次,金融不稳定往往会加剧不平等。一方面,金融周期上行或使不平等加剧。政府利用税收资金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担保,使金融机构肆无忌惮地投资高风险项目可能性增加,提高了金融部门利润。另一方面,金融周期下行也或使不平等加剧。当资产价格下跌时,脆弱的金融公司被迫减少债务,从而导致资产价格、就业和经济增长进一步下降。当金融机构更多地减少对小公司和穷人的金融服务时,就会破坏机会均等,从而导致不平等加剧。

      (二)数字普惠金融的特殊性

      数字普惠金融是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的有机结合,是指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通过金融服务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它与传统金融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上更加依赖于数字技术,如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近年来金融与科技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大量新技术被用于金融业务,从金融产品、金融机构、金融生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功能等多个维度对金融业进行改造,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二是在服务对象上主要着眼于满足普惠群体的金融需求。包括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数字普惠金融的上述特点使得其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第一,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促进财富积累。首先,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极大地提高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使得金融资源能够更为迅速地流向实体经济领域;同时,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部门能够对实体经济部门金融需求的有效性进行甄别,使得金融资源流向那些更有效率的领域。其次,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满足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释放其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潜力。

      第二,利用数字技术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数字普惠金融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改造,降低了金融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成本,使得金融机构能够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向普惠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有助于普惠群体缩小与其他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三,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数字普惠金融基于数字技术,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使得在传统金融模式下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能够获取金融服务。普惠群体可以利用所获得的金融资源扩大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缩小与其他群体收入差距。

      第四,数字普惠金融向普惠群体提供了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不同于传统的银行信贷,数字普惠金融包含信贷、保险、支付、基金理财等不同方面,向普惠群体提供的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有助于满足普惠群体的多样化金融需求。
另外,出于降低风险、增加收益的考虑,金融机构在开展数字普惠金融过程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嫌贫爱富”的情形。
 
数字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的中国实践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实现收入和财富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面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其中,金融发展是影响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的一个关键因素。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业融合程度的加深,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迅速,为促进财富积累、改善财富分配注入了新的动力。

       (一)传统普惠金融

       自2005年普惠金融发展理念被联合国提出以来,传统观念上“嫌贫爱富”的金融逐渐被改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从这一点来看,普惠金融所体现的金融公平理念与“共同富裕”所体现的社会公平理念高度一致。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迅速。从国内视角看,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研究显示,尽管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目前仍然较低,但从2007年至2020年一直稳步提升,从0.1864上升至0.2763,其年均值为0.2257,年均值增长率为3.55%。从国际视角看,中国普惠金融发展也处于领先水平。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的银行账户拥有率(80.23%)、银行卡保有率(借记卡、贷记卡持有率分别为66.75%和20.82%)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和“金砖国家”。另外,得益于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运用,中国城镇和农村的手机支付率也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和“金砖国家”。

      (二)数字普惠金融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爆发式的突破与规模性的普及,我国数字金融快速兴起,为解决传统普惠金融服务无法完全触及和延伸到弱势人群、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的难题提供了新思路。特别是,2016年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提出要利用一切数字技术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为进一步解决普惠金融领域的难题提供新的路径和方法。根据北京大学编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中国数字普惠金融从2011年的40.00逐年上升到2020年的341.22,不同维度的指数基本呈现上升趋势。另外,一半以上省份的数字普惠金融目前还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说明数字普惠金融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数字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

      大量研究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突破传统金融服务范围半径小、准入门槛高和时空限制的弊端,让更多低收入群体可以平等共享到金融服务,以此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同时,数字普惠金融还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改善收入分配结构,降低总体贫困水平,发挥减贫增收效应。从数字普惠金融与收入分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和财富分配(基于蚂蚁金服提供的财富数据计算的数字财富基尼系数)的关系来看(见图2),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并没有因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而缩小,但居民数字财富分配基尼系数则有所下降。事实上,考虑到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其对缓解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边际上,还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分配体系体制机制因素。因此,在评估数字普惠金融作用的时候,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客观的态度。
 
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中存在的不足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可以分为数字技术或金融科技的应用以及金融普惠程度的提升两个维度。从支持共同富裕角度看,这两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

      (一)金融科技的作用不够充分

       第一,中小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的利用不足。由于自身实力有限,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中小金融机构自身金融科技研发能力薄弱,对金融科技的应用主要依托于大型金融机构、外部科技公司、省联社等外部力量,总体发展较为滞后。

       第二,金融机构对数据的开发和使用不够。一是基础数据不足。多数金融机构仅掌握了客户的基本财务信息,对其行为、交易、偏好以及工商、税收等信息的掌握程度还不够。特别是工商、税务、社保、交通、金融等大量数据由政府部门掌握,但政府部门在数据开放和共享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二是整合能力较弱。金融机构在大数据整合中普遍存在着技术瓶颈和管理瓶颈,不能对大数据进行有效整合。三是专业人才缺失。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精通数据开发、收集、分析和应用的专业人才,利用数据能力不足。

       第三,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有待规范。一是金融机构与外部科技公司的职责边界有待厘清。金融机构与外部科技公司合作中,涉及客户导入、风险评估、资金提供、贷后管理、风险分担等多个环节,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很难划清。二是一定程度上抬高了金融服务成本。在与科技公司的合作中,收益中的一部分由外部科技公司获得,金融机构往往只能获得略高于资金成本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并不匹配;同时,中间环节的增加反而会推高金融服务成本。三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过于依赖外部科技公司易引发风险。

       第四,金融科技的应用产生新的风险。一是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和过度负债。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来识别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的消费群体,通过“分期、免息、免费”等方式精准营销,容易导致消费者陷入“过度消费”“过度负债”等困境。二是金融科技本身存在缺陷和技术风险。金融科技本身存在的缺陷使科技公司搜集到基本相同的数据信息,促使科技公司对客户群体分层,导致部分对价格不敏感且对科技公司黏性较强的群体难以享受到优惠服务;此外,科技本身具有一定的技术不完备性,这种特性所产生的系统漏洞会使金融科技偏离其预期目标,同时还会形成数据泄露、病毒感染、数据篡改、基础设施瘫痪等风险。

      (二)金融发展普惠程度有待提升

      第一,财政与金融的协同不够。并非所有市场主体都会产生金融需求,也并非所有资金需求都需要通过金融手段来满足。财政与金融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形成有效协同,政策交叉与政策空白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二,政策性金融的普惠功能有待强化。当前政策性金融体系以政策性银行为主,在政策性保险和担保方面还不健全。另外,在农村普惠金融领域,政策性金融过于注重粮棉油等传统农产品的支持,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特色产业、专项扶贫、就业就学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匹配度还有待加强。

       第三,中小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不足。一是大银行业务下沉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挤压。近年来,大银行利用其自身优势将业务拓展到五六线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挤压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二是网点成本偏高损害了中小金融机构绩效,部分偏远网点的利润贡献非常少甚至为负。三是中小金融机构治理效率亟待提升。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有“形”无“神”,内部治理效率较低。另外,省联社体制与现代公司治理存在冲突。省联社“准政府+准行会+准金融企业”的畸形体制剥夺了农金机构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经营的权利。近期,浙江等地已经率先开展省联社改革,但从全国看,深化省联社改革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四,对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支持存在短板。现有金融体系对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服务还存在较大短板。新市民群体普遍难以提供有效收入证明和抵质押物,经常受到金融排斥;另外,新市民群体金融需求涉及就业创业、生活消费、住房、子女教育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个性化特征,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过于单一。
 
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的着力点

       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的核心在于,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金融普惠程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促进财富积累的同时改善财富分配。

      (一)发挥金融科技的助推作用

       第一,加强金融科技手段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利用科技手段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业务流程等进行改造。对金融机构的科技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推动大型金融机构或外部科技公司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科技输出,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赋能。

      第二,规范金融机构与外部科技公司的合作。一是坚持金融业务须持牌的原则。对于现有法律法规要求持牌的业务,只能由持牌机构经营;现有法规未要求持牌的业务,允许持牌机构与各类具有专业优势、合法合规的非持牌机构进行合作。二是加强对各类机构的监管。对于持牌机构与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由相应监管部门分业管理;对于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持牌机构为监管主体。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现有监管规定适度延伸监管范围,在必要时对持牌机构的合作对象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估。

      第三,发挥数字货币的助推作用。一是以数字人民币为抓手完善普惠金融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人民币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引导农民、小微企业主等中低收入群体开立数字人民币账户,缩小与其他群体在物理网点等金融基础设施方面的差距。二是以数字人民币为载体,将数字人民币融入到更多金融业务场景,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三是发挥数字人民币可追踪、可溯源的优势,确保金融机构在金融支持共同富裕领域的资金投放能够有效抵达中低收入群体,提高资金投放的精准性。

      第四,重视金融科技的双刃剑效应,推进金融科技向善。一是弥补数字鸿沟。加大农村、西部等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强化互联互通,弥合城乡、地区间的数字化建设鸿沟;聚焦老年、少数民族、残障等人群日常生活中的高频金融场景,打造适老化、民族版、关怀式移动金融产品。二是规范金融科技。坚持规范金融科技监管和促进发展并重,把握好公平、效率、风险三者间的平衡。三是完善数据治理。在数据隐私保护与开放共享之间取得平衡,在数据产权界定、隐私安全保护、开放共享和反垄断等方面取得突破,保证数据资产收益分配上的公平合理。

      (二)提高金融发展普惠程度

       第一,加强财政与金融手段的协同。对于基本上不产生收益、依靠项目本身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的纯公益类项目,应当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对于可以产生一定收入、依靠项目本身短期内很难实现商业可持续的项目,应当以政策性资金为主,商业性资金为辅;对于依靠自身收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商业可持续的项目,应当以商业性资金为主。

       第二,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一是完善政策性保险体系和政策性担保体系。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普惠金融风险分担领域中的作用。二是优化政策性金融资金的投向。集中优势资金投向普惠金融中的关键领域,提高政策性金融支持的精准性。三是加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协同。

      第三,提高中小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一是引导大银行与中小银行实现错位竞争。对大行开展普惠金融业务设立差异化的考核标准,使得大行与中小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服务对象上形成错位。二是优化中小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对于客户数量和业务量低于一定门槛、运营成本过高、实际发挥作用有限的乡镇网点,允许银行对网点进行撤并。三是提高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从“形似”转变为“神似”;加快推进省联社改革,淡化省联社行政管理职能,减少在人事、薪酬等方面对农金机构的干预。

       第四,加强对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新市民群体的金融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结合新市民群体特点为其提供更加灵活的健康保险产品;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鼓励商业银行针对新市民流动性强的特点,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金融服务;引导银行合理减免新市民群体金融服务费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张晓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文章来源于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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