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落实情况,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
二、及时确定企业名单
三、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
四、加强联合风险防控
五、压实牵头银行责任
六、强化履职问责
七、深化银企合作
八、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九、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
十、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
十一、加大政策宣传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文章来源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