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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出台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举措 鼓励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

川投云链 发布时间:2023-02-09
       日前,福建漳州发布《漳州市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提到: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本市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其供应链核心企业地位带动上下游企业开展应收应付账款融资业务。对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20万元系统开发补助。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及知识产权、股权、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推广“银税互动”“银电互动”“技改专项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等融资模式。
 
 

漳州市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开展“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提升年”活动,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四大经济”及“9+5”产业集群加速做大做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等精神,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激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源投入

      (一)开展对银行机构信贷资源投入的绩效评价。对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行评价,设立贷款增长率、贷款余额增量、普惠小微贷款、制造业贷款、绿色贷款、降低融资成本等指标,将年度评价结果排名作为依法合规开展财政性资金管理、社保基金存放、国企资金存放、国企债券承销比选、职业年金新增基金分配安排以及政府重点项目战略合作伙伴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保监分局

 

      (二)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本市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其供应链核心企业地位带动上下游企业开展应收应付账款融资业务。对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20万元系统开发补助。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漳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三)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充分运用人民银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及知识产权、股权、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推广“银税互动”“银电互动”“技改专项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等融资模式。优化利率定价管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持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创新增信服务模式,帮助信用良好的优质企业实现首笔融资,破解“首贷”难题。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信局、科技局,漳州银保监分局

 

      (四)强化保险融资和保障功能。鼓励我市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依托“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信用保险”平台扩大我市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支持优质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鼓励险资入漳,助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新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办公经营场所前三年租金由市级财政按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360元的标准据实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金融机构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保监分局

 

      二、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一)鼓励企业承接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对企业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我市工业用地、厂房、机器设备等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且交易金额超(含)2000万元的,由市级财政按该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方式取得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奖励减半。该奖励在企业对地方贡献达200万元(不含该不良资产交易所产生的贡献)时给予兑现,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保监分局

 

      (二)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项目,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要优先给予融资支持。推动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优质资产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助力企业整合资源、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保监分局

 

      三、引导企业充分应用资本市场融资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北交所上市,对全市首家在科创板或北交所上市的企业追加奖励1000万元。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或自市域外迁入我市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内在境内成功上市的,追加奖励500万元。市域外企业自迁入我市之日起1年内在境内成功上市的,追加奖励1000万元。市域外境内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经评定后给予奖励1500万元;迁入的上市公司同时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再追加奖励1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

 

      (二)稳步推进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债券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民营企业成功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公司债、企业债、可续期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的,按债券规模的1%予以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成功发行全市首支科创债、碳中和绿色债、蓝色债券、低碳转型及可持续发展挂钩债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按债券规模的2%给予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四、增强股权投资机构在漳投资动力

      (一)鼓励加大力度投资漳州。股权投资企业以直投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且全市累计投资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财政按其投资本辖区企业金额的0.5%给予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

 

      (二)引导支持重点产业资本招商。股权投资企业招引所投市域外企业迁入我市的,由市级财政按其投资该企业金额的2%给予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商务局

 

      (三)助力本地企业做优做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满1年且投资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财政按被投企业进入证监局辅导备案、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上市等分阶段给予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1家以上的,奖励资金按投资比例分配。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

 

      (四)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满1年后,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由市级财政按其对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是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

 

      五、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发挥融资功能

      (一)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提升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由该企业注册地财政按融资额的1%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奖励。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设备制造企业注册地财政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奖励。同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二)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加大融资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为我市企业提供国内、国际保理业务的,分别按照每笔保理融资金额的0.5%、1%给予奖励,每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家商业保理公司每年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三)激励小额贷款公司增强融资支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按其对中小微企业年化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3%给予风险补偿,单家小额贷款公司每年补偿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六、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所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指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市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依法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相关机构。

      (二)本措施中各项财政资金奖补,如无特别说明,均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分别承担。

      (三)本措施奖补兑现涉及市级财力的,由企业注册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金融办负责材料齐备性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确认,经市财政局会稿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未涉及市级财力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自行组织审核批准,奖励文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企业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10年内不得迁出本市,如提前迁出须将已兑现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如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将依法依规处置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等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补条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

 

文章来源于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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