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票期限为什么要缩短?
一年期电子商业汇票增加了持票企业资金占款压力,但若取消商业汇票,中小微企业采购将支付全额预付款,增加采购成本。
电票期限缩短,电票新系统应用后:
三、为什么要扩展票据贴现范围?
2019年4月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
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
2019年12月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2020年4月9日,央行杭州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合肥分行《长三角地区电子商票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引导和鼓励商业信用的发展,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不断提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占比。创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形式。支持银行机构采取保贴、保证等方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
2021年10月15日,央行新闻发布会“推广主动授信。要支持小微企业供应链的融资。在配合做好账款清欠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替代其他形式的账款,指导金融机构扩大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通过再贴现等工具来支持缓解小微企业因为占款所面临的压力。”
四、央行对银行承兑、贴现审核政策的演变
央行2001年236号文“办理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
央行2005年235号文“贴现申请人须提交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央行2016年224号文“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央行2022年新《管理办法》“银行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五、“真实交易”拓展贴现业务创新空间
《票据法》“真实交易关系”,较信贷政策“贸易背景”要宽泛得多,《票据法》以负面清单将拾遗、盗窃、胁迫、欺诈、因重大过失取得的排除于真实交易之外,通常商品交易、服务贸易、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在给付对价项下,都属于真实交易关系之列。
六、持票人和贴现申请人范畴扩展至自然人
2017年10月后,《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属为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就不再属于商业汇票主体,不可用票了。
新《管理办法》“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七、新《管理办法》确立票据经纪业务
现近3000家法人银行(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都开展了电子银票承兑业务,但能获得绝大多数银行贴现授信的仅为数百家国股银行和部分城商银行,且授信额度大小不等,因此,持有这数百家国股银行和部分城商银行以外的数千家农信、农商、城商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银票的持票人,若为大企业,其开户银行可在占用本行对持票人的授信额度予以贴现(即对持票人授信),但若持票的中小微企业自身在其开户银行无授信时,开户银行就无法为其办理贴现,亟需寻求对承兑银行具有授信的贴现银行。
许多银行在人民银行政策引导下开展了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即银行对其信贷客户承兑的电子商票给予一定额度的保贴授信,经流转后的电子商票持票人可持票向保贴银行申请贴现。但该电子商票第三手、第四手中小微企业持票人往往不知保贴银行为哪家?
所以有必要开展票据经纪业务,为这些电子银票、电子商票的持票人提供可贴现银行的信息。
八、发展应收账款票据化,需要推广电子商票银行保证、银行保贴业务
发展电子商票银行保证业务。将中小微企业预付款用途的电子银票承兑业务和大企业应付款用途的电子商票保贴业务都转型为大中小微企业都以承兑人签发电子商票,银行为其提供承兑保证的方式。任何银行只要对保证银行具有授信,即可予以贴现,如此,持该商票的第三、四背书人中小微企业可首选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而无须寻找保贴银行贴现,促进电子商票的流通;
发展电子商票保贴主动授信。商业银行可采取对同一债务人的主动授信项下,共享对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投资和对本行企业受让该企业承兑的电子商票给予保贴,借助电票科技信息,无须建立信贷关系,也可实现授信评估;在未扩大信用风险的同时,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立足本地也可参与跨区域的供应链融资。对电子商票承兑人保贴主动授信的模式,还可扩展至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公开信息披露的具有高资信度的电子商票承兑人,这将成为商业银行未来对供应链电子商票授信的主要模式。
九、业务创新,制度先行,合规为本,规范操作
新《管理办法》“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十、加大对违规办理银行承兑、贴现的惩戒
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新《管理办法》 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十二、对重点事项的提示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
重申: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文章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 作者高级研究员 赵慈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