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金融管理部门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59条政策措施。
黑龙江省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59条政策措施
一、更多使用货币政策工具促进降低利率水平
支持金融机构更多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确保政策红利广泛惠及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用好降准释放资金,对于受疫情实质影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考核容忍度。持续深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指导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合理让利。上半年实现再贷款投放150亿元、再贴现投放120亿元。全省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与发改、工信、科技、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企业融资需求“白名单”并动态更新,省、市、县三级联动,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年内对接各类市场主体总数超3000家,发放贷款超300亿元。
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内部政策安排,积极提供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持续开发完善主动授信、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人民银行按照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2022年全省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新培育普惠小微首贷企业超5000户;续贷支持普惠小微企业超3000户;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超20%。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人群,指导金融机构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2022年全省银行机构个体工商户贷款同比增速力争超18%。
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开发线上贷款产品和模式,持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发挥省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支持非政策性银行机构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开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支持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全年涉农贷款增速力争高于上年同期2个百分点以上。
指导金融机构对传统能源企业不随意抽贷、断贷或制定信贷限制措施。主动对接煤炭安全生产建设、煤炭购买储备等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更多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推动金融机构与交通运输、商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交通物流行业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信贷服务效率。
支持金融机构更多使用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大对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产业链龙头和核心企业名单,动态推送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百大项目”“百千万工程”,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2022年工业贷款、工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同期。
组织开展入户走访、一对一辅导、集中培训、顾问咨询等服务活动,因企施策,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对工信部门“专精特新”名单企业,指导金融机构“一对一”提供对接融资服务。2022年驻企金融联络员人数超1000人、入驻企业数超3000户。
梳理绿色企业和项目,通过“人民银行龙江绿金云服务平台”公示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模式、案例及绿色企业融资需求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指导金融机构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
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绿色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积极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丰富新市民信贷产品供给,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
指导银行机构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银行机构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要求银行机构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根据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幅度同步落实降低收单服务费。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群体,要求金融机构高效落实“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加快相关逾期记录调整速度,确保对上述群体影响降到最低。
推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与我省政府采购系统实现对接和数据共享,开展企业专题培训,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线上政采贷业务,使中标供应商1-2个工作日即可获得贷款,提高融资效率。
优化国库管理,及时办理各类企业退税业务,利用人民银行《电子退库自动审核程序》,高效校验电子信息,提升电子退税效率。6月底前完成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其他类退税全年时段即来即办,第一时间将资金退付到位。
全方位、多层次、多媒介主动开展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宣传和教育。组织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培训,帮助企业了解外汇衍生品业务。切实推动银行提升基层一线服务能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客户建立和完善汇率风险管理制度,适当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衍生品交易成本。
在全省范围内筛选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简化结算流程,丰富人民币投融资产品。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
开通电话咨询、网上留言、线上调查、走访暗访、座谈沟通、函询征求六大涉外市场主体问题反馈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扩大公众知晓范围。指导银行快速解决问题,答复率100%,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外汇服务需求。
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基层法院建立直接合作机制,简化金融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加强调解书法律效力,避免纠纷久拖不决。在东宁等地试点建设县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立省、市、县三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省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协同处置,共享数据,提高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效率,降低金融机构重复处置压力。
充分利用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个渠道大力宣传金融政策,公布热线电话,安排熟悉业务的专门人员负责接听并受理咨询,帮助社会公众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形成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一、落实纾困政策,保护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一)落实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支持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原则上“应续尽续”。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加大倾斜力度,协商做好到期还款付息安排。要综合采取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客户,相关贷款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免收罚息。
(四)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合理分担贷款风险,实现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即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用好全省金融服务队、“百行进万企”数据、开户行对接等方式,着力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努力挖掘新增贷款客户和“首贷户”,鼓励“能贷尽贷”,着力提高“首贷户”占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覆盖,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
(八)全力支持交通物流保通保畅。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直达物流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支持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和企业发展,加大对高速公路、货运铁路、通航机场等物流通道及综合交通网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和培育冷链物流、绿色物流、网络货运、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等物流新模式企业发展。鼓励使用库存产品等有价物资和货车、冷链运输车、集装箱等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
(十一)支持全省扩大有效投资。保持对全省“百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积极为全省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高质量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工作,支持加快重大项目工程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投资带动消费,释放更多消费潜力。
(十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使用开发银行转贷款资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银行机构要做好利率定价管控,终端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对于省内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可给予当地分支机构较低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努力实现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综合成本有所下降。
(十七)健全完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支持省内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企业的生产自救,纾困发展。要建立灵活的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金融服务质效不因疫受损。
(二十)改进绩效考核。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向省内相对欠发达地区压实信贷投放任务,优先满足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可适当倾斜,逐步改进达到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
一、推动落实证监会相关政策,为疫情防控和企业纾困提供支撑
(一)优化辅导监管流程,支持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及企业加速申报。开展企业辅导监管工作线上服务,实现对企业的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等工作的全电子化流程。开通线上沟通咨询、灵活安排现场检查,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推进符合条件企业上市申报。对疫情影响较大地区及直接参与抗疫的领军拟上市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的投融资项目,支持其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享受加速申报等政策安排。
(五)加大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围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聚焦我省优势产业和优质企业,在挖掘上市后备企业资源、优质上市后备企业重点扶持、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宣传培训等方面持续着力,会同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合力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
(七)引导本地中介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服务。指导江海证券公司加大本地投行团队建设,牵头组建专家服务队,转变理念、下沉服务,对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督促落实防疫要求,加强人员管理和场所防控,保障线上交易顺畅。
一、实施“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延期还本政策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再次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
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重点领域,不断扩大融资担保覆盖范围。一是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指导省鑫正、省农担和17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哈尔滨4家、大庆2家、其他市地各1家),在缩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担保费率、减少反担保措施、提高抵押率、创新产品服务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完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三级再担保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纳入再担保体系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畴,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务覆盖范围。三是建立重点领域服务保障体系。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业务,完善“容缺”受理机制,切实提高融资担保服务效率,支小支农担保额度占比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逐步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要求,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服务定位,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综合费率。
完善“三个机制”,提升服务质效。一是对接服务机制。分批次推送重点企业融资信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服务,深入挖掘有效融资需求,不断加大担保增信服务力度。二是培育辅导机制。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重点企业跟踪辅导,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获贷能力。三是信息反馈机制。定期统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情况。
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梳理汇总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项目)融资需求信息,推送给省内银行、保险、证券等有关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有效对接。
继续落实《组建金融服务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推动省国开行等10家省级银行机构为牵头行,所在市(地)金融管理部门、银行保险机构为成员单位的13支金融服务队强化对口市(地)的金融服务,深化银政企对接,用足用好金融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投放,持续加大对各市(地)重大项目、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
文章来源于广东省供应链金融创新合规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