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票据清欠功能,积极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困惑
作者:江财九银票据研究院 肖小和、李紫薇
新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源于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改革开放后,面对日愈严重的“三角债”问题,票据作为清欠结算工具再次登上历史舞台。中国人民银行在1980年8月的分行行长座谈会上作出了要根据新的情况,改进信用制度的要求,并提出在上海先行试点票据信用业务。1981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杨浦、黄浦区试办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将一钢厂被拖欠了很久的货款转换成了一张以欠款单位为付款人的三个月期商业汇票,欠款单位在承兑汇票后,感到有压力,于是积极处理积压,扩大销售,如期清偿票款。同年10月,在徐汇区办事处和安徽天长县支行的合作下,试办第一笔跨省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当时上海有一批水泥船亟待处理,安徽天长县某单位欲承购而无现钱,当地银行虽同意贷款而资金不足,于是就以当地银行承兑,上海银行贴现的办法促使了这笔交易的成交。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办银行票汇结算,同年12月制定了《票汇结算办法》。这一时期,票据作为清欠工具在清理企业间拖欠货款方面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面对日愈严重的“三角债”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运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清理欠款的通知,并从1986年的北京、上海等十个地区试点施行逐渐推广至全国范围内。1988年12月19日,人民银行针对全国范围的货款拖欠情况,进行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商业票据,并颁布《银行结算办法》,将商业汇票作为企业结算货款的工具加以推广。1989年4月,《银行结算办法》正式实行,全面推行结算票据化。199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成立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按照“企业主动收款,银行协助清理,多方筹集资金,结合商业票据”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面对商品交易中十分严重的拖欠资金问题,1991年国家开始对承担指令性计划的“双保”企业和商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收购运销对路工业品推行商业票据,组织各方力量清理“三角债”。1994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五个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颁发《商业汇票办法》和《再贴现办法》,允许购货单位在资金不足时凭承兑的汇票款项购买商品,销货单位在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贴现。
十三届五次全会政府工作报告就降低企业成本提出,“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5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清欠列入今年审计和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严肃查处变相拖欠行为。会议提出,在5月底前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的要求,确有支付困难的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抓紧出台压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的措施。此举对于压降企业间账款,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其出台可谓十分及时。
票据市场发展的初心与使命在于服务实体经济,因此票据清欠功能的发挥要以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为重点,以票据支付盘活企业固化资金,以票据流转压降企业应收账款,以票据清欠推动企业货款清偿,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运营成本,激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力。
组建以各级工信委、人民银行、商务部门等为首的领导班子,认真排摸、疏理清欠中小企业数据,仔细核对、互认确定。一是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动清欠工作开展,细化督查范围,确保清欠工作不留死角。二是加强与各级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政策合力,协调推进,实现难点问题逐个击破,有序推动清欠工作开展。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对无分歧欠款分类、逐项制定清欠完成计划,对于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挂牌督导。四是加强惩戒力度,建立防拖欠长效机制,对于零清偿、进度慢的主体进行严肃通报,加大对瞒报、漏报、恶意拖欠等行为的问责和惩治力度。五是强化还款约束,规范还款工具,将应付账款控制和清欠纳入内部考核,严厉打击霸王条款、白条行为等。六是建议工信部门与人民银行牵头,商业银行共同参与,摸清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底数,进行应收账款票据化可行性分析。
票据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法治基础良好,功能作用丰富,产品体系较为健全,是不可多得的低成本信用工具,推动票据全生命周期业务发展,提升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的直达性,加强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票据业务指导,可以利用票据优势解决企业账款被拖欠问题,需要各方支持与配合,共同推进票据清欠工作,发挥票据四两拨千斤作用。对于供应链企业而言,由于票据支付融资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需要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及相关部门协作与配合,积极进行场景分析,制定具体服务方案并抓落实,推进票据清欠工作;需要商业银行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在服务内容和流程柔性方面根据客户需求不断进行创新,以进一步提升票据服务直达性与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票据清欠功能发挥的关键在于承兑兑付问题,若能将工信委、财政、税务、银行保险等政策合力应用于票据业务,可以最大限度发挥票据支付与融资功能,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发展,推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就能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发挥票据清欠功能,降低中小企业被拖欠款项的关键在于龙头。以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为龙头,从抓龙头企业开始,鼓励其转变支付融资方式,使用票据作为应收、应付工具,以点带面带动供应链中票据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推动票据上链、稳链、强链、活链,以达到降低拖欠、盘活企业固化资金之目的。龙头企业以签发票据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供应链上下游收款企业,收款企业接收到票据后又可将其支付给后手企业,通过票据背书转让,轧平收款企业应收、应付账款;后手企业收到票据后,又可以继续向其后手企业背书转让,凭借承兑人的信用,实现票据在供应链上逐级流转,盘活企业沉淀票据,充分发挥票据功能作用,以票据资产盘活企业固化资金,以票据支付轧平供应链应收、应付账款,以票据背书流转带动账款清偿,实现零成本资金周转。
大型企业由于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谈判议价过程中经常处于强势地位,为减少营运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空间,大型企业在价格、支付账期等方面的要求往往较为苛刻,给上下游中小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中小企业货款被拖欠、回款周期长、流动性严重缺乏的问题普遍存在。规范大型企业付款方式,强化约束机制是减轻中小企业货款被拖欠的重要举措。抓大型企业,以大型企业为清偿发力点,加强大型企业拖欠行为监管效力,加大大型企业货款拖欠治理力度,提升执法机构拖欠治理能力,强化商业合同中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约束力度,深化清欠整治活动开展。在支付方式选择方面,可充分考虑票据这一金融工具,推动承兑业务发展以发挥票据支付功能,盘活企业沉淀票据,推动融资业务发展以发挥票据信用功能,探索低成本融资渠道,推动交易和投资业务发展,引入市场资金活化票据,充分发挥票据清欠功能,减少清欠款占用,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这是中小企业加快货款回笼、增加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的关键措施。发挥票据清欠功能要抓重点企业,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重点,按时、全面摸排拖欠账款,及时清偿无分歧款项,对于困难款项及时制定还款计划,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流动性支持,做到难点问题逐个击破,推动中小企业账款“应付尽付、应付快付”,确保清偿工作顺利实施。对于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鼓励其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对于现金流不太充裕、资质较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考企票通运营模式,凝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质信用,搭建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以商票流转化解产业链账款清欠,以票据信用带动货款清偿,减少清欠过程中的资金占用,实现宽货币到宽信用的转化。
票据是传统的支付结算工具,承兑业务可以减少企业运营资金占用,票据背书可以满足企业间短期资金支付需求,票据支付清欠功能的发挥可以缓解企业间采购存在的货款不同步问题。由于票据对于供应链金融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供应链金融贸易背景的可视化与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为票据的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保障,因此发挥票据清欠功能,可以以产业链、贸易链重要节点企业为关键,推动商票流转。国家、省级担保基金可以加大对商票承兑、贴现清欠票据的担保比例,进一步完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担保机制,推动保险增信、担保增信等;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与信用等级高、产销关系稳定的供应链、贸易链企业展开合作,为其提供票据保兑、保贴等服务,协助提升商票市场认可度,发挥商票清欠功能。对于交通运输、商贸物流、邮政、消费等行业中小企业被拖欠,要在确权前提下积极发挥票据作用,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问题。
票据的使用可以通过信用手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达到应收账款票据化、票据货币化支付的目的,既解决了企业资金需求,又没有实际投放货币,是减少货币发行量、传导货币政策的有效工具。通过再贴现操作,一方面,央行可以通过再贴现引导信贷和资金投放,实现“精准滴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是传导货币信贷政策、减少货币投放、调整资金结构的重要法宝;另一方面,央行可以通过票据市场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体系流动性。对于清欠应收货款的票据所需资金,人民银行可在商业银行贴现基础上给予再贴现支持,适度扩大再贴现规模,降低再贴现利率,进一步降低被清欠中小企业资金成本。
开展票据清欠工作,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货款拖欠是有效途径之一。但是也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特别要注意控制总量和期限,通过规范有序适度合理、且期限正常的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承兑、融资,既是缓解货款拖欠的有效办法,也是降低中小企业成本十分有效的途径。商业承兑汇票要根据行业、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合理确定期限以及签发总量,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签发承兑。要出台相关规定,建议原则上企业年度签发总量不超过上年销售的20%,视企业信用程度通过债项或银行或社会评级提升比例,防范票据风险。同时,对于现在票据市场上信用程度低或出现逾期的电票信息要做的应批尽批。尽管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属于市场行为,应向银行承兑汇票一样逐步立法管理;对于到期不承兑的企业应授权电票管理机构停止企业使用电票系统;对于纸质商票到期不承兑的现象,应由企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以及电票管理部门停止该企业电票融资业务。
① 中国国新: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功能作用 积极服务支持央企深化改革,https://mp.weixin.qq.com/s/QR2NlYMue8VqT6Zy3A-iQQ。
文章来源于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