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培育核心企业。
二是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经“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办理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信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市内借款人2022年平均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0万元,省市级试点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三是促进供应链数字化建设。鼓励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利用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按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不含维护费,下同)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不超过50万元分档奖励。(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为工业企业的,不能申请本政策,鼓励其新设立供应链贸易公司,可适用本政策)。
四是营造供应链发展氛围。对商务部或国家级协会主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在我市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论坛等活动,根据规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方向、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等事项。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支持方向及标准说明
第八条 提升供应链价值链
2.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做大供应链平台业务规模。在厦统计的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年度合计同比增幅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对其销售额增量给予分段奖励。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三的奖励,超过30%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五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其及下属控股企业合计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级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制造业企业整合供应链核心资源业务,做大采购和销售规模。对平台公司自成立以来2022年销售额增量首次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万分之三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经“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办理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信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市内借款人2022年平均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0万元,省市级试点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三)促进供应链数字化建设。鼓励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利用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按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不含维护费,下同)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不超过50万元分档奖励。(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为工业企业的,不能申请本政策,鼓励其新设立供应链贸易公司,可适用本政策)。
第九条 鼓励消费扩容提质
(二)鼓励各区扩大消费。鼓励各区扩大消费规模,对社会消费品零售年度增幅排名前三的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及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包括在节假日、消费淡季、夜间时段举办购物节、发放消费券、以旧换新、消费下乡、促销让利等。鼓励各区使用数字人民币发放消费券。
(三)促进连锁经营,构建便民生活圈。
1. 对本市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新开门店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合计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2. 鼓励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对纳入试点的社区给予30万元奖励。
3. 餐饮连锁经营奖励。
(四)提升商业品质。促进绿色消费。根据《厦门市绿色商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厦商务〔2020〕93号)评审获得绿色商场称号的,按照建筑面积达3千(含)-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
(五)支持老字号发展。鼓励老字号企业加强品牌消费建设,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我市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我市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餐饮增长奖励。对达到当年市限上餐饮营业额增幅目标(以下简称“餐饮目标”)的餐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2000万元(含),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2000万元-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对当年营业额超过餐饮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拓展家政服务。支持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家政从业人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并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对于厦门市家政服务企业(单家)支出上述保险费合计不低于1万元的,按企业支出保费7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落实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每年免费为领跑企业家政从业人员提供一次体检。
(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长奖励。对达到当年市规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目标(以下简称“服务业目标”)的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服务业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营造消费环境
(二)支持公益培训。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三)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扶持标准及预算资金规模计算扶持金额。
(四)拨付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第八条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END
文章来源于厦门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