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新增多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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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安全生产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居于统领地位,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于2002年公布实施,2009年、2014年、2021年分别进行了修正。
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
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宗旨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责任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最终目标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亮 点
01 坚持党的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
02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本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0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本次修改,在总则的第五条就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04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是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是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好机制。
05 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06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规定因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07 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作为重点,完善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强化基础保障能力,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8 严厉惩处打击违法行为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守住这条“红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是根本性的举措。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海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等规定明确的任务要求,海关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一,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海关监管现场安全作业为重点,在职责范围内对监管作业现场、口岸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来源 | 口岸监管处、法规处